当前位置: 首页 > 实验实训 > 毕业设计 > 正文
栏目导航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的通知》(鲁职教发〔2016〕1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6〕3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院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学生实习应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2-应当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章 实习工作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生实习工作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完成。学校处于核心地位,起主导作用,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学生实习工作由学校和各教学系部进行分级管理,成立学校和系部两级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管理,保障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管理和校企合作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校企合作服务处、各系负责人等。教学系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工作的系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系部学生实习管理员、专业负责人、实习指导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对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管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教务处是学生实习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系、各专业实习工作的总体规划、安排与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实习工作规章制度,构建实习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审查各专业实习标准、实习单位考察报告、学生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实习安排等;

(三)制定实习工作存档目录和要求,负责保存全校性实习工作档案;指导、检查各系做好实习工作档案整理、保存工作;

(四)建设和管理学生实习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系使用平台,做到实习信息共享;

(五)组织开展对各系实习工作的校内、校外检查;定期组织全院性实习工作现场检查;

(六)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要求,审核指导各系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学分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七)组织对各系实习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组织开展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八)按照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备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工作。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实习期间安全、学籍、违纪处理等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实习前安全教育,编制安全教育材料,组织辅导员、班主任等对实习生开展交通、食宿、意外伤害、防诈骗等安全教育;

(二)负责全院“学生实习责任险”购置;督促企业为学生办理工伤险等;

(三)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学籍注册、休学、退学等处理;

(四)检查辅导员、班主任通过实习信息管理系统、微信、QQ等信息化手段管理实习生的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实习期间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六)开展对各系实习学生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价等。合作服务处是实习单位拓展、推进深化校企合作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各系新拓展实习单位的实地考察、合作洽谈;参与审核考察报告;

(二)组织审核各系校企合作协议,参与审核学生实习协议;

(三)参与企业实习指导教师选聘的审核工作;

(四)推动各系扩大与实习单位合作范围,开展横向课题等研究;

(五)推动各系将实习单位建设成为实习就业一体化基地;

(六)指导各系完成学生实习鉴定表的整理入档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负责本单位学生实习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教育部专业实习标准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检查实习单位提供和安排的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二)在确定学生实习单位前,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三)根据国家专业标准、人才培养方案和行业企业要求制订学生实习实施计划、专业实习标准;

(四)对学生进行实习前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五)开展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落实实习学生保险;学生实习责任险、工伤险等保险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留存保单扫描件;

(七)在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应组织学生与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并做好协议的履行、存档管理等工作;

(八)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通过学生实习信息管理平台等及时掌握学生情况;定期赴实习单位检查指导学生实习情况,及时接送集中安排实习的学生;

(九)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十)做好实习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七条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习前熟悉学生实习的总体安排;

(二)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工作;

(三)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培训;

(四)通过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实地检查、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管理,了解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处理好与企业和学校的关系。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每两周至少联系一次,同时要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共同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教育督促;

(五)指导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的具体要求,掌握学生实习期间的岗位转换、单位调整情况,做好学生稳定实习岗位的教育工作;

(六)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人际关系沟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问题学生个案的跟踪辅导等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情况记录,及时关注学生的合格情况,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提供及时指导和重点帮助;

(八)与实习单位一起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成绩;

(九)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与评价实习质量,并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准确上报学生实习相关数据。


第八条 实习单位职责:

(一)提供和安排的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二)与教学系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做好必要的实习准备,制订考核标准等;

(三)协助开展学生实习前培训,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生产、教学、生活及安全管理等;

(四)推荐安排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并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实习工作;

(五)做好实习学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

(六)实习结束后,根据需要优先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七)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学生一定的补助和报酬;

(八)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九)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九条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职责:

(一)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

(二)落实学校和企业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业务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与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实习学生职责:

(一)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服从学校和企业对实习的安排和管理;

(二)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向所在系提供实习单位或个人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三)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因实习而知悉的企业信息、资料等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四)尊重企业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其他员工;

(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六)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早退,不误工旷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七)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四章 实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各系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各系要与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共同研究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双方协商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保险。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各系要按照学校协议签署工作流程完成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签署。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险种及缴纳,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责任的约定;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各系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9-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由实习单位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外,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对于部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和实习岗位(如护理专业的夜班实习、旅游管理专业的节假日实习等),经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可不受此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各系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七条 各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系部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系部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如有需要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系部应当报告学校国际交流管理部门,由其向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由学校派人实地考察。学校统一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实习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安排进行教学活动,由各系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顶岗实习阶段,经学生向系部申请,系部同意,可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并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系部。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系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跟岗实习可安排在第五学期,顶岗实习一般为 6 个月,通常安排在学生在校第五、第六学期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广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支持鼓励各系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二十二条 实习工作流程

实习工作包括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一)准备阶段

1.教务处每年按照学校工作进程安排学生实习工作,发布通知,并由学工部组织购买实习学生保险。

2.各系每年修订各专业跟岗实习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编制系部学生实习计划,提交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各系可按照标准和计划组织实习。

3.各系组织学生集中实习的,由各系洽谈实习单位,对新实习单位要形成实习单位考察报告,签订校企实习合作协议,报合作服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进行实习安排。对于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则按照学校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流程进行顶岗实习安排。

4.系部组织完成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签署。

5.各系组织召开实习培训会,分发实习资料,与学生签订学生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并留存培训会议记录和学生签到表。

6.各系按照本系学生实习安排,组织填写本系毕业生实习基本情况一览表、本系毕业生实习安排统计表,并由系部实习管理教师、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在实习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信息,经实习管理人员审核后,填写学生实习计划备案信息表提交教务处。

(二)实施阶段

1.学生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安排的任务进行实习实践,维护实习管理平台信息,按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

2.学校指导老师对实习进行日常检查,跟踪实习管理平台学生和企业信息录入情况,对学生做好过程性管理。

3.学校和各系定期对实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校外实习检查记录表、学生校外实习评价表。

(三)考核总结阶段

1.学生将《学生实习鉴定表》上交所在系部。

2.各系部汇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学校指导教师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实习标准评定的学生实习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对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安排其自行补满半年实习。

3.各系应组织有关企业代表、实习指导教师等及时进行实习工作总结评价。实习总结内容包括学生实习基本情况、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实习效果、实习指导方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4.各系为学生建立实习档案,完成实习材料的立卷存档。

(四)各项实习档案填报保存

实习档案材料按照要求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的,依照学校办公流程逐级审核后提交;其他实习档案由保存单位整理保存备份,并在实习系统中提交保存。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各项档案一览表

序号 实习档案名称 整理和保存单位 档案要求备注

1 专业实习标准文件 系部、教务处 每专业一份

2 系部学生实习计划材料 系部、教务处 每系部一份

3 实习单位考察报告 系部、合作服务处 新增单位

4 校企实习合作协议 系部、合作服务处 新增单位

5 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 系部 顶岗实习阶段

6 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 系部、教务处 每名学生

7 学生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 系部、学工部 每名学生

8 学生实习基本情况一览表 系部、教务处 每系部一份

9 学生实习安排统计表 系部、教务处 每系部一份

10 实习计划备案信息材料 系部、教务处

省系统上报每系部一份

11 校外实习检查记录表 系部、教务处 定期组织检查

12 学生校外实习评价表 系部 定期走访学生-13-

13 学生实习鉴定表 系部、学生档案 原件放学生档案

14 学生实习保险购买单据 系部、学工部

15 学生实习成绩统计表 系部、教务处

16不合格学生补充实习申请及工作安排书面材料系部、教务处在系部保存的纸质材料,保存期限为 4 年。


第六章 实习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核原则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校企双方共同完成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实习成绩评定内容:

实习考核成绩为实习单位考核评价成绩(50%)与学校指导教师考核评价成绩(50%)总和。各系部根据实施方案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优秀(≥85 分)、良好(70 分≤x<85 分)、合格(60 分≤x<70 分)和不合格(<60 分)四个等级。各系根据专业情况应积极探索过程评价、小组团队评价、岗位专家评价等几种评价方式,选择适合的评价方式对学生的实习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分获取及置换

完成实习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学生,即可获得相应的实习学分;实习成绩不合格者,无法取得相应的实习学分,需补满实习并以合格成绩通过实习考核的,方可取得相应实习学分。实习学分置换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和各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学校其他教学管理文件中关于对与学分置换的要求进行。

第七章 实习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习设立专项经费,由学校划拨到各系部,经费使用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聊城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聊职院教字〔2009〕10号)同时废止。